法实践信任为借口,在第 7° Eaoab 条中引入了第 6 ° -I 款,该条开始明确禁止律师对任何现在或曾经是其委托人的人进行屡获殊荣的合作,不遵守这一禁令可能会导致纪律处分,并适用排除纪律处分(第8,906 号法律第 35 条第三款/ 1994 年) ,但不影响1940 年 12 月 7 日第 2,848 号法令第 154 条规定的处罚(违反职业保密罪)onJur最近发表的一篇文 澄清,这项禁令已经是系统性法律解释的结果,并且由于过度热心,从2022 年通2022号法律以正确的方式,明确禁止损害其当前或过去成员的合作 [4]。 然而,这个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律师作为“辩护专业人员”的职责,还涉及律师作为犯罪主动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律师的地位不能取消或凌驾于被调查或指控的地位,从而压制构成广泛辩护范围的保障。 如前所述,无限制地禁止获奖合作是一个难以形容的挫折,因为它有可能破坏律师的广泛辩护(CF/88 第 5 条第 LV 项),因为不可能使用这种毫无疑问的“辩护机制”来谴责他与他在犯罪组织中竞争犯罪的所谓“客户”。
顺便说一句,上述禁令忽视了整个监管框架,该框架减轻了在构成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下维持职业保密的义务。 巴西律师协会(OAB)《道德与纪律守则》第 37 条的含义是“在构成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下,例如在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职业保密将被放弃”生命权和荣誉权或涉及自卫的权利”。同样,EAOAB 第 34 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律师不得侵犯职业保密。违反职业保密罪本身(《刑法》第 154 条)并不认为有正当理由的违反职业保密行为是典型的。 应该指出 电话号码数据库 的是,第 14,365/2022 号法律没有撤销上述任何条款,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对《Eaoab》第 7 条第 6°-I款的规定进行系统和符合宪法的解读,以便能够授予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赢得律师的合作,例如利用对您有利的机构作为自卫机制。 一方面保障“委托人”检举律师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求律师承担在完全服从的状态下保持沉默的义务,这是不合理的。

正如Diogo Rudge Malan正确指出的那样,“客户的信任并不代表一张空白支票” [5]。因此,我们不能将信任(作为对利益的合法保护)与omertà(犯罪组织内部发誓保持沉默,阻止与刑事检察机构合作)混为一谈。 当律师达成辩诉交易(一种获取证据以瓦解有组织犯罪的具体手段—— 第 12,850/2013 号法律)时,他违反的是 omertà ,而不是其委托人的信任本身,因为在本案中,它不是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而是非法活动中代理人之间的竞争。 通过制裁共同作者律师的违反omertà的行为,立法者实际上是在为有组织犯罪提供庇护,这与辩诉交易的主要范围明显矛盾,辩诉交易的主要范围正是瓦解此类对社会有害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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